申请人:猛犸象户外用品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2020号《关于第17886793号“MAMMUT长毛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43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