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尚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24813号“北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6811863号经撤销三年未使用复审程序,依法予以撤销在“广告传播、商业行情代理”服务上的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