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联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7948号“Tirami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79248号“提拉米苏Tiramisu”商标、第19158186号“蜜苏TIRAMIS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