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莱拉糖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8888号“BLACK FOREST Orga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非巧克力)”商品确实含有“有机物质”,并通过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告知消费者,申请商标含有“ ORGANIC”是对商品品质的真实描述,并无欺骗消费者的意图,更加不会引发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误认。2、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及其他特点,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 Organic”文字含义为“有机的”,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非巧克力)”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