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9562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跨境通宝 16495628

阅读:130864 2017-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68789号《关于第1649562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68789号《关于第1649562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由“跨境”和“通宝”两个词组成,虽然“跨境”和“通宝”具有单独含义,但两个词组成的新词组为申请商标申请人臆造,与指定使用商品内容等特点无联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不具有直接描述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49562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跨境通宝 164956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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