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40712号“REAL IS A 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AL IS A DIAMOND 20140712

阅读:66665 2017-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钻石制造者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0712号“REAL IS A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性,而且很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短语和句子组合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

  申请人:钻石制造者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0712号“REAL IS A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性,而且很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短语和句子组合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REAL IS A DIAMOND”英文单词组成,可译为“真实是一颗钻石”,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40712号“REAL IS A 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AL IS A DIAMOND 201407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5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