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钻石制造者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0712号“REAL IS A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性,而且很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短语和句子组合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REAL IS A DIAMOND”英文单词组成,可译为“真实是一颗钻石”,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