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威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汇诚永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026775号“欧伦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44833号“欧伦特 OULU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3252号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汽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