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土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47054号“土银网tuyi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05474号“土银Tu Yin”商标、第17405580号“土银贷Tu Yin D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异议申请书、理由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土银网tuyin.com”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土银Tu Yin”、引证商标二“土银贷Tu Yin Da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