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泰兴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3880号“每日菓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0467号“每日7果Seven Fruits Ever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9445号“每日果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74376号“每日珍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33820A号“每日壹果DAILYFRU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45755号“每日萌果MEI RI MENG 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委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14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我委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每日菓C”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每日7果”、引证商标二文字“每日果实”、引证商标三文字“每日珍果”、引证商标四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每日壹果”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肉干、鱼肉干、干蔬菜、小牛皱胃中的凝乳(制干酪用)、食用蛋白、食用果冻、食用干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