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727号“简单借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微信公众号及相关APP照片复印件;图片宣传照片复印件;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简单借款”使用在其指定的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