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皇家御品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1938号“皇家御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独创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09305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6520号“皇家鋁鑄板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皇家御品”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皇家”、引证商标二“皇家鋁鑄板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金属大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