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蓝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6083号“素00SULINGL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75622号“素元素suyuansu”商标、第6346115号“素 顺凌600”商标、第3949956号“素 五居士WUJ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称变更截图复印件、申请人关联公司各项资质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出库单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截图,载明申请人名称由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有限公司变更为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食用淀粉;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物;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素”、数字“00”及对应拼音“SULINGLING”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