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B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85724号“Compan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时,第5826925号“COMPA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服务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