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43486号“我家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345974号商标、第201257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我家的世界”与引证商标一、二“我的世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计量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