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利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65229号“多益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33580号“多一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5279号“多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13175号“多益点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72460号“多壹点DUOYI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30478号“多一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60001号“多益典DUO Y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60000号“多益典DUO Y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60002号“多益典DUO Y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960004号“多益典DUO Y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650976号“多意点 意式饮品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十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共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十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