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OWA COMPANY,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296号“CHONDROI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3311号“CHONDROZ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呼叫上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共存。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CHONDRO”释义截图;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的注册信息及翻译;3.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疗专用的营养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ONDROIZER”与引证商标“CHONDROZERIA”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确定含义,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