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36376号“星河商置 GALAXY COMMER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63626号“银河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3297号“银河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52028号“GALAXY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06243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66356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32333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52049号“銀河酒店 GALAXY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63623号“银河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关联公司星河商置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及参加活动的照片;2.关于申请人的报刊报道照片;3.申请商标用于办公场所、办公用具的照片;4.申请人广告杂志、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贮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车辆出租、商品包装、海上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礼品包装、海上运输、汽车运输、客车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游览、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出租、安排游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海上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快递(信件或商品)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化学品、金属和含化合物金属的商品包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显著识别部分 “GALAXY”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引证商标五“Galaxy”、引证商标六“GALAXY”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中运输、贮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