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0812号“JOYV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970531号“佳誉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且该商标注册人亦未在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交续展申请;第19427511号“奇幻V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