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2927号“LAI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IDEN 20612927

阅读:72038 2017-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莱登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2927号“LAI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72684号“罗兰杜伊”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91489号“LAIDUN”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10868号“LAI…

  申请人:深圳市莱登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2927号“LAI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72684号“罗兰杜伊”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91489号“LAIDUN”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10868号“LAIEN”商标(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袜;手套(服装);鞋;围巾;腰带;帽;婚纱;婴儿全套衣;内衣”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服装;帽;内衣;袜;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服装;围巾腰带;帽;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皮带;皮鞋” 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及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上相似,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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