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2542号“集农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农鲜 20582542

阅读:181411 2017-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宏汇川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2542号“集农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71634号“鲜农集”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649876号“集农JN”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

  申请人:北京宏汇川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2542号“集农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71634号“鲜农集”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649876号“集农JN”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未加工的食用芝麻;豆(未加工的);未加工的稻;新鲜水果;新鲜花生;新鲜蔬菜;坚果(水果);饲料;动物饲料”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饲料”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外观相似,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82542号“集农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农鲜 20582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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