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35871号“Horizon Robo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rizon Robotics 18735871

阅读:22529 2017-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地平线机器人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5871号“Horizon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已经初审公告的“地平线机器人”中文商标的对应英文翻译,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

  申请人:北京地平线机器人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5871号“Horizon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已经初审公告的“地平线机器人”中文商标的对应英文翻译,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20239号“Ho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5930号“UNICOM HORIZON CD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54388号“豪生 HO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并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见第18735876号“Horizon Robotics”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

  1、各大知名网站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及宣传推广;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简介;3、申请人在新浪网开设了企业微博,宣传企业品牌及产品;4、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在各种论坛上的发言及对话;5、申请人举办的线下品牌推广活动;6、申请人企业各工程师为产品做推广;7、申请人为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招纳人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18日做出的2017撤W01533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于2017年7月29日做出的2017撤W01323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Horizon Robotic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HORIZON”,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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