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瑾然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0542号“瑾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33207号“瑾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艺术化设计,并非为不规范字体,应获准注册。三、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7月29日做出的2017撤W01307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瑾然”及图形组成,其中“瑾然”是对汉字“瑾然”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