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众智众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4109号“娇诗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661470号“娇语诗 JIAOYU CLAS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