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6524号“MICRO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CROSENSE 20396524

阅读:138719 2017-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医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6524号“MICRO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0639号“MICROS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8142号“探微科技MICRO…

  申请人:广州医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6524号“MICRO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0639号“MICROS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8142号“探微科技MICROSEN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ICROSENSE”与引证商标一“MICROSEN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科医用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96524号“MICRO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CROSENSE 203965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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