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仕兰(上海)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6609号“6亩地1头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商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与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3.申请人与电视购物平台签订的协议及相关销售照片;4.申请人商品在商场的销售照片;5.《中国广告》刊登的资料;6.申请人广告赞助记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6亩地1头牛”,为一般的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奶昔”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