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6513号“ANT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8330565号“ANG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出现误认误购的现象。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所获荣誉、展会照片、杂志宣传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