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汇合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6274号“红杞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第9209897号“红颜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1190号“红颜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70718号“红娇天香 DAINTY FANT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打印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红杞天香”、拼音“HONGQITIANXIANG”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