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2001号“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85303号“如意董府 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22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47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企业的办公环境照片;领导视察图片;企业介绍;商标的设计方案;商标的宣传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