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市蜂鸟青创中心
申请人因第20161947号“蜂鸟空间站YI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986538号、第11128245号“蜂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5856906号“锋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53623号“空间站 Hard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34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10779号“蜂鸟网 fengniao.com”商标、第19610775号“蜂鸟二手交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均已经被驳回注册,商标状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宣传和报道,相关政府文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委于商评字[2017]第0000115777号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被我委于商评字[2017]第0000115774号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商标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蜂鸟空间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蜂鸟”,与引证商标三“锋鸟”、引证商标四“空间站 Hardware”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整体均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对本案结论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