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合嘉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5488号“博雅智学 i B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6437号“BOYA SOFT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34331号“bo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54113号“BOYA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和使用,并未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博雅智学 I BOY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BOYA SOFTWARE”、引证商标二“boya及图”、引证商标三“BOYA DECORATION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 “BOY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和使用,并未造成混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