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罗格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762号“IMPE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29类商品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0166号“IMP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要素、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1471号“PROGUST Imp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一致,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该案审结后再行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档案和“IMPERIA”、“IMPERIAL”有道翻译结果(均为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所有人PROGUST,S.L.与申请人PROGUST, S.L.(普罗格斯特公司)实为同一人,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商标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052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透镜、龙虾(非活)、水果罐头、葡萄干、西红柿酱、蛋、牛奶、食用油、豆科色拉、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品、香肠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鸟窝、咸肉、捣碎的香肠、猪肉食品、肉汁、肝酱、糜、鸭肝、小鸭腿、鸭肝酱、鸭胸脯肉、浸渍鸭、精制鸭火腿、鹅肝块、鹅肝木司、煎新鲜鹅肝、火腿、供制作牛肉清汤用的制剂、油炸丸子、浓肉汁、肝、肉冻、腊肉、家禽、肉、肉汤、牛肚、猎物(非活)、熏肉、猪肉、肉汤浓缩汁、食用蛹、黑色猪血香肠、油浸鸭胸、香肠、肉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品、香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IMPERIA”与引证商标一“IMPERIAL”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鸟窝、咸肉、捣碎的香肠、猪肉食品、肉汁、肝酱、糜、鸭肝、小鸭腿、鸭肝酱、鸭胸脯肉、浸渍鸭、精制鸭火腿、鹅肝块、鹅肝木司、煎新鲜鹅肝、火腿、供制作牛肉清汤用的制剂、油炸丸子、浓肉汁、肝、肉冻、腊肉、家禽、肉、肉汤、牛肚、猎物(非活)、熏肉、猪肉、肉汤浓缩汁、食用蛹、黑色猪血香肠、油浸鸭胸、香肠、肉酱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