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译心初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512号“译心初妍 YI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9922306号“yusikin Lip Care”商标、第11377458号“易新 YISIN及图”商标、第11161392号“yuskin”商标、第9922307号“yuskin medi Lip”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