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米拉奥博兰米奇文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昂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90858号“ALM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02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02910号“ALM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65890号“ALB 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待引证商标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图形为重要组成部分,英文有含义,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