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庆贤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6204号“庆贤楼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69469号“金樽九鼎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