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豫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2088号“王員外家wang yuan wai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62485号“王员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情形下共存的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商标在宣传单、店铺门头、餐具上的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王員外家wang yuan wai ji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王员外”,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