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山市伟皇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0186号“黄金香露HUANG JIN XIANG 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53655号“黄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3798号“黄金香HUANGJ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香露”与引证商标一“黄金香”、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