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74553号“有景Well&Dazz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有景Well&Dazzle 18274553

阅读:135611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丹 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对第18274553号“有景Well&Dazz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6662…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丹

  

  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对第18274553号“有景Well&Dazz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469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DAZZLE”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注册信息;2、店铺信息及照片;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认证证书;4、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招股说明书;5、“DAZZLE”商标在行业内排名情况;6、申请人的荣誉证书;7、在先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取得注册,各自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 我委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尽管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DAZZLE”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上海地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相当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有景”及拉丁字母组合“Well&Dazzle”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拉丁字母组合“Well&Dazzl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DAZZLE”,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一、二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之必要,同时亦不再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法律适用问题。故我委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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