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492132号“一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92682号“一贯通yi guan tong Consistent Circul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09850号“贯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