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恩意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4763号“一股脑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股脑儿”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