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江头茂泰橡塑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97192号“太阳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99653号“SUN玖尚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39384号“灿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2188号“宝来鸟 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97555号“阳光姿造SUNZIZ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01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9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8822号决定予以驳回。
3.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471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3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