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庆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2119号“渝味码头YUWEI MAT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31914号“渝人码头”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99384号“渝虎码头”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31915号“渝码头”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