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84752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175669号“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4125号“PINKO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的书写方式不同,整体构成及视觉效果方面也尚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