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瑞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6094号“PUFAN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83588号“PURALO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