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柏海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6431号“BOHA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7240号“NATURAL CREATIVITY•CREATION NATURELLE DOGAL YARATICILIK EST 1923 EYUP SABRI TUNCER及图”商标、第11657416号图形商标、第13766804号“森林湖 LAKE FOREST及图”商标、第16492467号“能量树 ENERGY TREE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