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钻福缘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183号“华腾桐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40986号“华腾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1528号“华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02384号“华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35616号“桐香TO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华腾桐香”与引证商标一“华腾教育”、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华腾”、引证商标三“华腾”、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桐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