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吴孟超肿瘤医学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53032号“吴孟超肿瘤医学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上海吴孟超肿瘤医学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吴孟超肿瘤医学中心”与转让后申请人名义一致,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