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产行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32839号“MC M ModernCoin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1237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34002号“M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24329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14048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23685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24576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07674号“M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307676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843320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989575号“MCM(国际)卡丁赛车公园MCM RANING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时申请人的自创品牌,并无抄袭他人商标和品牌的目的和想法,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打印件):申请人运营的“ModernCoinMart”网站网页及重要部分的中文翻译;维基百科对于“MCM”品牌的介绍、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官网网页、中国互联网上对于该品牌的介绍信息及重要部分的中文翻译;本案申请人商标标识在美国已经注册的第4562336号注册信息;本案引证商标注册人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14类商品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C 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显著认读文字“MCM”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供收藏的硬币;纪念硬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贵重金属容器;镀金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半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C M”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显著认读文字“MCM”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稀有的及可供收藏的硬币、货币和其他钱币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稀有的及可供收藏的硬币、货币和其他钱币的销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替他人推销;商业管辅助;货物展出”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