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凯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圣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58957号“TT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3717号“T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商标使用多时,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恶意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信息;商标对比;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企业网站;企业荣誉;品质认证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TP”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Ti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