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1882号“易代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代储”,使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2320号“易”商标、第10542243号“易”商标、第13917128号“易”商标、第153815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