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904号“易代储 互联网仓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14701号“易 易卡租车 YIKAZC.COM WWW.YIKAZC.COM”商标、第6948141号“EM”商标、第12417154号“易 COMMER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